类案裁判与针对案件纠纷的普遍性司法活动密不可分,不仅具有重要的法理基础,而且在不同法律传统中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法院类案裁判经历了从自发性的、非正式制度的探索到自觉性的、正式制度的建构过程,体现出独有的特征。从类案的属性、类案裁判的应用场合,以及类案检索并援引的设定意图等方面看,中国类案裁判制度在本质上就是制定法的特别适用制度,是一种在依法裁判的常态体系之内,又专门添设的用于保障制定法规范一致实施的特别工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通常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类案裁判实践的制度逻辑在于,促使法官以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等专门的既定判决为范本,实现制定法规范的同等适用。由此,援引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等类案对待决案件作出判决,在制度上可以被归约为基于制定法规范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