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社会规范性——以上海市为视角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村规民约作为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非正式法源,尊重和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制定法的内容,同时融入了社会千百年来沉淀的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通过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民间法”的作用,既可以保证制定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强制约束效力,也完成了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乡土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弘扬和传承,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约束力的法治保障,助力建设无讼社会。
社会与公益
2025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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