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建立明确的自然空间资源保护概念,涵盖的自然空间资源范围过窄。耕地、森林地、草原地与海域、滩涂、湿地、海岛等属于自然空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类型之一。特定类型的自然空间资源存量减少、资源质量下降或价值贬损,都属于自然空间资源破坏的具体表现形式。出于对空间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应废止当前第342条使用的“农用地”概念,将与耕地、森林、草原相关的一类犯罪明确修正为破坏自然空间资源罪,并按照我国国土空间资源管理的自然空间资源分类,增设破坏海域资源、海岛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等自然空间资源的罪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