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及其衍生的市场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规则,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普通的民商事保险制度延伸为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受保险市场供给侧要素分配结构性失衡的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存在保险经营者权利与义务失衡、辅助监管规则欠缺、保险合同规则与保险监管规则互抑等方面的系统性制约。《食品安全法》第43条实质上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的权力(权利)和职责(义务)交给市场监管机关和第三方保险企业,此被视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来源和证成基础。基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法理基础,构建和完善政府和保险企业监管权的法律适配,规范以风险防控为目标的食品侵权责任体系,调整保险合同与监管法律规范,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的制度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