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及以下规范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适用
从学界主张、审判实践与一些法律规定来看,将规章及以下规范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依据体系既具有坚实基础,也符合实践需要,但这需要我们解决其所面临的难题与风险。基于行政协议所交易资源的公共性,行政协议中并不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规章及以下规范不存在侵犯契约自由的问题,不因此缺乏适用于行政协议之诉的正当性。而且,因为规章及以下规范之于公共资源的法治化分配、公益维护及相对人公共资源分享权的不可或缺性,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并适用这些法律规范。为了避免适用这些规范带来的风险并体系化协议之诉的审判依据,应当建立相应的审判依据审查与适用框架。一方面,应当限定这些规范在协议之诉中的适用领域与适用场景;另一方面,要结合资源公共性对这些规范进行合法性与抵触性审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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