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离婚法在男女权利义务关系上偏离当时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护女子”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优先保障女子的离婚权、离婚时女子的衣服首饰和土地由女方带走、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负责、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等。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制度的底层逻辑是通过“矫枉必须过正”的革命式立法和权宜之计,尽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其中国意义主要在于彰显世界上革命式立法的彻底革命性、促进近代人口大国中男女平等关系的空前发展、丰富人类婚姻立法特别是近代离婚法的内容等。苏区离婚法规定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对于近代中国婚姻制度从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走向男女平等、夫妻同权的转型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