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主观追加:程序规范解释转向与实体适用类型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借鉴苏俄吸收参加制度,规定法院应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其促进纠纷实质解决、缓和处分原则的价值得到通说支持。然而,司法实践中将通知直接等同追加,严重突破处分原则且缺乏充分程序保障。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只有在家事及非讼案件中才可依职权追加诉讼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通知具有敦促当事人和案外人主观追加的功能:以变更起诉及合并审理实现“任意追加”,或者根据司法解释以与起诉行为同质的申请实现“法定追加”。规范解释应当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转向缓和处分原则,以促进纠纷实质解决或治愈诉讼实施的瑕疵。结合大陆法系的历史经验与我国《民法典》的规范解释,固有必须共同诉讼的范围将逐渐收缩殆尽,只有当原告仍因管理处分受限、难以单独主张权利,但实施诉讼具有正当性时,才能在保障案外人正当理由陈述机会的情况下,“裁定”其为共同原告,并在其无理由拒绝时,由原告诉讼担当。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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