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目的方法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兼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确立了规范目的解释方法,来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通过探寻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否定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无法通过演绎方法来适用,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规范目的方法,授权法官代替立法者进行价值补充,当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时,授权法官根据规范目的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第153条第1款在性质上兼具引致条款和解释规范说。前者系根据第153条第1款引致相应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后者则指向规范目的之探寻,判断合同有效是否影响该强制规范的规范目的实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五种情形,作为例示化规定,是对规范目的方法的具体化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02期
立即查看 >
图书推荐
相关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