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以占有吗?——兼论数据持有的法律构造
数据占有论将数据持有视为物之占有,通过直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占有制度解决数据利用引发的纠纷,从而在不创设新型权利的前提下对数据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然而,占有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以及多层次的占有关系无法准确适用于数据场景。数据占有论忽视了占有制度只能用于保护竞争性利益的隐藏条件。数据兼具竞争性利益和非竞争性利益,其中非竞争性利益无法通过占有制度得到调整。数据持有的法律构造应当具备二元结构:一方面,数据的竞争性利益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占有制度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数据的非竞争性利益则应当通过建构以数据访问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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