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正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对此,解释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早期公平责任条款主要适用于欠缺责任能力致害案件,后来又被当作软化侵权构成要件的工具,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即便是再完备的法典,囿于规范科学的自身局限性,在解释适用时仍然会存在许多需要填补的法律漏洞,公平责任条款恰恰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实践中存在对公平责任条款的误用,不恰当地使公平责任泛化,解释论对此应保持谨慎,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现阶段公平责任条款应当在限制适用的前提下作为漏洞填补条款,具体适用于过错不明和无过错的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法律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