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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及其解释论构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款为中心
东南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东南大学)研究基地;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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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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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信息处理的可预见性,是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时代产物,符合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其功能的多维性奠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帝王条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目的特定与目的兼容,但现有的规则既难以获得“明确、合理目的”的特定性...
机 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东南大学)研究基地;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领 域: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目的特定;
目的兼容;
处理目的;
社会场景;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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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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