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罚的功能失衡及其体系化矫正
资格罚作为兼具惩罚与预防功能的行政处罚手段,其适用泛化与程序缺陷已引发执法公正性危机。基于类型化研究方法,以“资格是否已取得”为分类标准,资格罚可区分为“对既有资格的处罚”与“对申请资格的处罚”。其中,既有资格罚的滥用多源于其特殊预防功能的过度扩张,通过“概括性立法”与“终身禁入”等处罚的不当联结突破比例原则;而申请资格罚则因程序规则模糊导致其被恣意适用,受处罚人权利能力遭受不当限制。因此,对于资格罚,有必要重构其基础理论,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限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对既有资格罚建立“危害程度分级匹配”规则,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以程序正当为基本要求重构申请资格罚的实施框架,要求行政机关审慎限制未来资格,并禁止错误干预权利能力;依托类型化区分惩罚与预防的功能侧重,建立完善的资格恢复制度,推动资格罚回归“过罚相当”的法治内核。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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