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来源者权益
数据确权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财产权,也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对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即数据来源者权益。数据来源者是指作为信息来源主体的个人和组织。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数据来源者权益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对其促成产生的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数据来源者权益就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具体内容包括针对个人数据的查阅、复制、可携带、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二是组织和个人对其促成产生的非个人数据享有的数据来源者权益,承认该权益在于实现数字经济中的数据公平以及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组织、个人对其促成产生的非个人数据享有的数据来源者权益的内容包括对数据处理的知情权、获取与复制数据的权利、转移数据的权利。
比较法研究
202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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